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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招呼”一律将被记录在案!上海检察机关给自己“做规矩”(来源于律新社)

发布日期:2016-01-19 10:04:32

上海市检察院日前发出《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规范司法行为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大力推进本市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更加严格具体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中,严格执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规定,今后,所有“打招呼”的情况,都将被记录在案。



据介绍,这项举措是针对去年一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摆和纠正的一批在保障律师权利、维护当事人权益、执法规范化以及职业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全面吸收了检察改革试点成果而研究制定的。是本市检察机关就提高司法办案水平和司法服务成效,作出的公开承诺。


新出台的“意见”共40条,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主题,从转变司法理念和规范司法行为,严格司法办案、准确打击犯罪,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文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各方诉讼权益,方便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等10个方面,提出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意见。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龚培华副检察长介绍,“意见”严格执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规定。所有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而司法内部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等法定职责,向办案人员就案件办理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进行。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意见”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诉讼参与人知情权等各项权益,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律师提出要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的,应及时安排,认真处理,完整记录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应依据申请,通过互联网、电话、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查询。除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一律提供查询,依法保障案件相关人员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