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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起飞航班上乘客突发疾病死亡 亲属起诉航空公司索67万(来源于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18-06-13 11:22:45

    母亲陪女儿乘飞机看病,没想到在飞机上,母亲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没能及时予以抢救,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7万余元。6月12日下午,此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

    呕吐七八次,航空公司未启用急救药箱

    2016年10月13日,张女士与其女儿代女士乘坐航班由北京飞往乌鲁木齐。代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飞机起飞不久,张女士感觉到胃痛,先后七八次去卫生间呕吐,并向空乘人员反映了自己腹胀、疼痛等症状,没有开启急救药箱,采取止血等急救措施。

    征召乘客抢救,被误诊

    代理律师称,空乘人员征召了两名乘客帮助治疗,但空乘人员没有核实征召医生的身份是否具备医疗急救的专业能力。两名征召医生将张女士的病情误诊为食物中毒,以按压腹部的方式让张女士将胃内容物吐出。但根据医院出具的报告,张女士是因胃穿孔导致出血和胃酸腐蚀腹腔,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手术时发现张女士的胃部破裂,创口达5厘米,胃内容物大量进入腹腔,飞机上两名乘客按压的结果不是缓解病情,而是让张女士的胃部创口破裂更大,加重了病情,这一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律师称。

   听到机组人员说,迫降成本高

   律师称,治疗后,张女士的病情没有缓解,更加危急,空乘人员在发现这一情况后与塔台取得了联系,但却为了公司经济效益,没有在有迫降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迫降,第一时间挽救乘客生命。“我听到空姐儿和机组人员用飞机上的电话沟通,说迫降成本有点儿高。”代女士表示,虽然最终飞机迫降在了敦煌机场,但那时母亲已经陷入昏迷,生命体征微弱,“如果他们提前一个小时备降在兰州机场或其他机场,我妈妈也许能得到及时救治,不会失去生命。”

    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张女士在登机后发生疾病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尽力救助,这种救助义务包括采取飞机上的急救和及时紧急备降将旅客送医这两个方面。被告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导致张女士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24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674060元。

    被告:

    身亡系自身疾病原因

    被告辩称,张女士死亡原因系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依据敦煌市医院出具的《24小时入院记录》中载明内容可以看出,死者自身长期患有胃部疾病,其身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乘务员发现张女士身体存在异样状况,经询问后立即向机组汇报并广播找医生,依照医生要求,乘务组拿来机上药箱,取出血压计、听诊器;随后,张女士依然表示因胀气引起呼吸不畅,于是乘务组随即取来氧气瓶让张女士进行吸氧;张女士表达了降落救治的需求后,机组结合救助情况及时备降敦煌进行医疗救助;整个救治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了救助,不存在操作失误,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案暂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