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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女儿取了个“诗意”名字 却上不了户口还"惊动"了最高法(来源于新闻晨报)
日前,
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
据悉,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女儿名叫“北雁云依”
派出所拒为其上户口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
右一为吕某
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
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父母起诉派出所
称公民有权改变自己姓名
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历下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决定送交“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据了解,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