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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前妻讨要价值百余万元婚戒 法院不予支持(来源于云南网)

发布日期:2017-08-15 13:07:02

钻石象征永恒爱情,结婚时买钻戒已成为很多年轻人表达爱意的方式。钻戒价值不菲,动辄几千、上万元。然而,当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结婚时买的钻戒要怎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妻子提出离婚

    丈夫想要回戒指玉镯

    2013年,石女士和缪先生步入婚姻的殿堂,可结婚不到两年却闹起了离婚。

    石女士诉称,两人在一起生活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她提出离婚。

    法庭上,缪先生同意离婚,但他提出,结婚时母亲送给石女士一只价值上万的祖传玉手镯和一枚价值3000多元的蓝宝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还。而石女士则认为,手镯和戒指属于个人所有,不应该返还。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关于“婚戒仅是交给女方保管,并非赠与女方”的主张,并不符合通常的民间习俗,且男方未能举证证实将手镯交给女方持有时双方约定为保管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离婚

    妻子要求丈夫返还钻戒

    王女士是一名大理姑娘,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张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

    举行婚礼前,张先生送给新娘一套首饰,有钻戒、黄金项链等。

    刚开始,两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闹起离婚。

    王女士诉称,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双方对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等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吵架。加之丈夫对父母过分依赖,言听计从,对自己缺乏关爱,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此,她提出离婚。除了要求分割房产外,王女士还提出,让丈夫返还送给自己的钻戒和黄金项链。

    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前购买的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应由男方返还给女方。于是,法院判决男方将钻戒、黄金项链等首饰返还女方。

    离婚后

    他向前妻讨要百万元婚戒

    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胡先生花100余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女友求婚。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由于聚少离多,两人逐渐产生了矛盾。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

    刚打完离婚官司,胡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前房产协议,返还价值100万余元的钻戒。

    对此,李女士认为,钻戒是胡先生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胡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请求撤销婚前房产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返还钻戒的要求,法院认为,该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发生转移,法院不予支持。重庆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两人闹离婚

    丈夫欲分割钻戒

    2012年,刘女士和比自己大5岁的李先生相识。2013年初,两人登记结婚。可结婚后没几年,两人就闹起离婚。刘女士诉称,两人结婚后,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法庭上,李先生不同意离婚,他认为两人感情还有挽回余地。同时,他提出就算要离婚,结婚时送给妻子的一枚价值2.5万元的钻戒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两人之间的情形不存在准予离婚的情形,而且男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据此,判决不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