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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医三院问题气体致盲案二次开庭:17位患者提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17-07-03 15:08:36
    时隔一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北医三院“问题气体致盲案”昨天上午在海淀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本次开庭,药品生产厂家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同时患者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对被告实施惩罚性赔偿。
    案情
    2015年6月,数十名患者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江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等处使用了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后导致眼睛受损,部分患者致盲。事后,厂家相关生产线停产,涉事产品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停止销售并召回。
    庭审 原告 起诉两方索赔 要求惩罚赔偿
    去年,北医三院的17名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医三院进行相应赔偿及公开导致患者眼部损伤的气体成分。去年5月27日,该案在海淀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法庭随后对患者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
    时隔一年,该案于昨天上午再次在海淀法院开庭。患者代理人认为,北医三院作为医疗机构和涉事气体销售者,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术后也没有对患者的情况及时应对和有效治疗。晶明公司作为生产者,生产的气体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二被告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开庭除了追加晶明公司作为被告外,患者一方还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要求。其代理人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此患者们要求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鉴定 医院存在过错 但无直接关系
    记者在其中一名患者的鉴定意见书中看到,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对患者救治过程中,医方违反了《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在记录没有达到“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的规定要求,存在医疗过错。
    而最终的鉴定意见为,北医三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术后视力及眼球组织结构损害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系天津晶明公司生产的眼用气体不合格所致。
    医院 不应连带担责 没有能力鉴定
    但北医三院代理人表示,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中不存在过错,产品使用方面也没有问题,患者要求医院和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北医三院是公立性医疗机构,患者到医院就诊,是接受医疗服务不是购买医疗产品,产品只是辅助完成医疗服务,所以医院不是经营者,也不是销售者。”医院代理人称。
    关于患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和公布气体成分的要求,医院代理人也表示不认同。“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且医院只是医疗服务机构,没有检测的能力,只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工作。”
    厂家 规定范围赔偿 气体成分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