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晚被盗播”央视国际获赔50万(来源于法制网)
法制网上海10月21日电 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张若琂 通讯员王治国 田思倩 今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网络直播《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千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据记者了解,央视国际公司是唯一一家经过授权可通过网络播放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电视节目的公司。由于这一独占性优势,央视国际也注重保护其著作权,其他播放平台均需通过收费来转载节目。2016年初,央视国际授权乐视和腾讯等机构对《2016年春晚》的非独家直播和点播、历年春晚等节目的点播,许可费高达1500万元。
但千杉公司并未获得授权,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却于除夕夜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电视猫视频”上实时转播了这场晚会。
央视国际公司认为,《2016年春晚》属于汇编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千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合计305万元。
而对此,千杉公司辩称,《2016年春晚》不是作品,是录像制品,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因被告侵权范围小,侵权时间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亦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春晚是一台综艺晚会,包含多种形式的文艺节目,体现了中央电视台对春节晚会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2016年春晚》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系著作权人。中央电视台将网络播放春晚的权利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独占享有,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千衫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中对《2016年春晚》进行了网络实时转播,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无法确定千衫公司侵权所得的利益以及原告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又综合考虑了《2016年春晚》市场价值较高、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因被告的行为系实时直播行为,电视台直播的《2016春晚》结束后,被告的直播行为亦已结束,因此法院不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