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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愿分手捅女友后自残 被判故意杀人获刑7年半(来源于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6-10-25 15:24:14

 “那个时候的自己太冲动了,现在想想很后悔!”年仅23岁的石鹏,因无法接受女友提出的分手要求,萌生了与女友同归于尽的想法。于是守在女友单位门口,持刀猛捅女友头部和脖子,随后用刀割自己的脖子和手腕。

    2016年10月17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石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据了解,今年3月石鹏和薛丽在朋友聚会上相识,颜值较高的薛丽一下子吸引住了石鹏。一见钟情的石鹏对薛丽展开了猛烈的追求。每天上下班的按时接送、鲜花、美食……人好又贴心的石鹏最终“俘虏”了薛丽。但好景不长,薛丽家人明确的反对、两人性格的不合让这对小恋人之间的问题越来越多。5月份,薛丽在微信上和石鹏提出了分手。

    一心奔着和薛丽结婚的石鹏,一时间无法接受。微信、电话、公司楼下,石鹏想尽了一切办法挽留。但下定决心分手的薛丽,对于石鹏的痴心挽回并不“感冒”。

    “离了她感觉活不了了,那就一起死吧。”抱着这个的石鹏,在5月25日晚在家门口的一家小超市内购买了水果刀。5月26日上午7时,石鹏在薛丽公司附近守着来上班的她。

    7时55分,看到骑着电瓶车的薛丽后,石鹏一下子冲了上去,并拿出了水果刀朝薛丽头、脖子等部位捅了上去。在薛丽倒地后,石鹏也拿着刀割自己的脖子和腕部。随后,两人均被送到了如皋某医院进行抢救。

    后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薛丽体表遗留条形疤痕长度累计达67.9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石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与被害人薛丽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薛丽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石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